客座总编辑付子堂:构建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是‘行为-过程’范式下的法治;第二,法治型社会管理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实践中的法,而并非‘纸上的法’;第三,法治型社会管理应当关注法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2011年元月,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出炉,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以对法治理想与“经世致用”的执著追寻成功当选。这位老牌高校的年轻校长载誉归渝后,应本刊之邀,将其负责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形成文字,以飨读者。
法治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
2010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注了“三个问题”,即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三项重点”,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并设定了“三个环境”目标,即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这三个“三”,既是创新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调,也宣示了法治秩序与有效社会管理的依托关系。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是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我国许多制度变革的关键词。
早在20世纪初,公共行政学创始人马克斯�韦伯,按照正当性原则,将支配或统治划分为三种类型:魅力型或称卡里斯玛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三分法”的积极意义在于,以对救世主、先知或英雄的崇拜,或对传统的敬畏而奠定统治正当性的做法,彻底从理性的制定法体系中构筑合法性的统治区分开来,从而为现代理论的延伸拓展了空间。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模式,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管理的“善治”。所谓“善治”,就是多种管理方式的有机统一,是能够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模式。世界银行等国际开发援助组织的研究认为,实现“善治”将最终有助于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
如何经由“法治”达至“善治”?一方面,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明确不同国家机关的权限,“赋权”即是一种权力形式的保障,也是一种权力限制。最终强调的是通过国家权力设立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基本义务,以塑造一种社会共同体的主人翁意识,从而实现国家、社会、政府、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与社会管理的和谐有序。
从人类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来看,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无疑是一种较高形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是“行为-过程”范式下的法治;第二,法治型社会管理主要关注的是社会实践中的法,而并非“纸上的法”;第三,法治型社会管理应当关注法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五大要素
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之所以是当前中国社会管理的最优模式,主要在于,这种模式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实现社会管理创新:
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权力与权利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通过法治对权力进行界定、规范、约束和控制,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权力本身的保障。将权力纳入法治,这既是社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又是现代政治生态文明的基本特质。另一方面,公共服务能够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的需要,达到保障人权、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统一。公共产品的提供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最大多数人的需要也是政府存在的正当性基础。通过法治把政府的基本职能确立下来,达到公平正义、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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