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座总编辑朱孝清:涉罪未成年人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
率,减少交叉感染;非监禁不可的,也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从而使他们尽快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要坚持寓教于审和跟踪帮教,既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检察风云:您对上海的未检工作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他们是“开创先河,引领全国”。那么就全国范围来讲,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一种怎样的现状呢?
朱孝清:从全国范围来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专门化建设滞后、制度机制不完善、配套工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应该说,上海市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亮点不少,比如办案专业化,预防社会化等等。
专业化、专门化建设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任务之一,但目前要实现这一目标,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比如,队伍要专业化。目前全国设立专门机构的检察院只占总数的6.3%,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成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成立未成年刑事检察专门机构;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成立专门的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再比如,工作方式方法要专业化。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要针对他们不同于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心理特点、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探索创新有针对性的工作方式方法。对涉罪未成年人要像对待自己孩子一样充满爱心,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的未来着想;要营造平等、温馨的诉讼环境,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人格尊严,维护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隐私;要寓教于审,和蔼可亲,循循善诱地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促使他们真诚悔罪,重新做人;同时,我们也要注重与家长、学校的配合,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困难……
此外,还要促进完善刑事政策专门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检察机关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少捕慎诉,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并具有一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可不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要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保证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当然,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同时要不断地进行制度机制上的创新。促进工作规范化。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赖于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机制体系的建设。多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创新了不少好的制度机制,如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分案起诉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快速办理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跟踪帮教制度等等。对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总结,进一步发展、完善。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创造出新的制度和机制。同时,要加强未成年刑事检察的理论研究,把成熟的经验上升为理论,逐步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未成年人特点的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要通过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推动这项系统工程的建立与完善。
检察风云:您对上海的未检工作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他们是“开创先河,引领全国”。那么就全国范围来讲,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一种怎样的现状呢?
朱孝清:从全国范围来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专门化建设滞后、制度机制不完善、配套工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应该说,上海市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亮点不少,比如办案专业化,预防社会化等等。
专业化、专门化建设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关键任务之一,但目前要实现这一目标,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比如,队伍要专业化。目前全国设立专门机构的检察院只占总数的6.3%,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成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成立未成年刑事检察专门机构;一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成立专门的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再比如,工作方式方法要专业化。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要针对他们不同于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心理特点、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探索创新有针对性的工作方式方法。对涉罪未成年人要像对待自己孩子一样充满爱心,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的未来着想;要营造平等、温馨的诉讼环境,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人格尊严,维护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隐私;要寓教于审,和蔼可亲,循循善诱地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促使他们真诚悔罪,重新做人;同时,我们也要注重与家长、学校的配合,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学习和工作中的困难……
此外,还要促进完善刑事政策专门化。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检察机关来说最主要的就是少捕慎诉,监督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并具有一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可不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诉;对于必须起诉但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要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保证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当然,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同时要不断地进行制度机制上的创新。促进工作规范化。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有赖于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机制体系的建设。多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创新了不少好的制度机制,如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分案起诉制度、亲情会见制度、快速办理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跟踪帮教制度等等。对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总结,进一步发展、完善。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不断创新,创造出新的制度和机制。同时,要加强未成年刑事检察的理论研究,把成熟的经验上升为理论,逐步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未成年人特点的理论体系,不断丰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全社会共同参与,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要通过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推动这项系统工程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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