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贪官自首立功认定意见严防轻判
为进一步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规定的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都是办理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上一篇:广东今年前3月贪污案上升 4厅级干部受贿过百万[ 06-17 ]下一篇:没有了!
- 相关信息
- 没有相关内容
- 用户信息中心
-
- 栏目导航
- 找不到相关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