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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游街更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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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报一版刊登过一幅新闻照片:一名成年男子上身贴满小广告,被身穿制服的市容管理人员押着游街示众。这是一幅让人震颤的照片。只有“文革”时期才会有人假借革命的名义,以这种方式践踏人的尊严。
    被示众者因在市中心广场的路灯杆上贴小广告而被现场逮住。说老实话,在城市乱贴小广告确实是令人讨厌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处治是毫无疑问的。然而,是多大的罪孽,似乎于法无据,倒是对其施行强制游街示众这一招的人,显然是违法的。因为即使是经法定审判的罪犯,也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刑当其罪,罚当其损;根据该市市容管理条例,可对贴小广告者处以50~500元罚款,照此办理,不失为一种依法管理行为。由于他“既无身份证,又拿不出罚款”,就对其进行处罚性游街,这样的逻辑也照样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因为在所有的法典中,找不出“游街示众”的条款。
    一个五尺汉子的人格尊严,就这样被践踏了。一个城市依法治市的形象,由此染上了一个污点。我们应该同情人格被践踏者,为极其离谱的执法行为而义愤,但我们似乎更该关注这一事件过程中的社会心态。从普遍的社会心态中,我们才能弄清事件产生的根源,才能知道类似的事件有无重演的可能。
    这幅新闻照片的说明,称“对这种处罚,围观市民议论纷纷”。“议论”的内容不得而知,但照片传达的信息是明白无误的:游街示众既无阻拦,也无抗争,让管理者搞得堂而皇之,极其顺利——
    被示众者垂头丧气,一种自认倒霉的顺从,没有一点反抗迹象,可以说这是一种愿意认错的老实态度,但这种老实又恰好证明他是一个法盲。不然,一个成年男性对这种难以忍受的当众羞辱,怎么可能逆来顺受?
    管理者一脸肃然,他们一定自以为是法律的捍卫者,把对他人的违法侵害视作正义的执法,所以心安理得之状一目了然。这种心安理得,使他们毫不在乎他们所谓执法的依据,可以推知,只要他们认为“正义”在握,就敢做任何有悖法律的事。
    看得出,这一违法事件获得了当时当地社会舆论某种程度的“默许”:要么是认为示众者是罪有应得;要么是虽不以为然,却不愿站在管理部门的对立面,为一个被侮辱的弱者说几句公道话,更不会以一种清醒、自觉的法治意识,义无反顾地斥责、制止这一违法事件。
    于是,一个合法公民的人格尊严,就这样被轻易地撕碎,弃如敝屣;而且还可由此推知,只要这三种因素——被侵害者的麻木不仁,管理者自以为是的执法犯法,舆论的冷漠旁观——集合于一定的时空之下,类似的悲剧就不可避免。所以,比游街事件更可怕的,就是这三种因素的集合。这三种因素集合的法治环境若无彻底的改善,今天的被虐者是一个乡下人,明天的受害者可能是我们中的另一个。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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